第十章:超連鎖店主申請、續約及身分

第一節     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

行銷計畫和管理業績紅利計畫(MPCP)、本超連鎖手冊第二部分的政策與程序以及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IUA&A),構成美安公司和超連鎖店主雙方在業務關係上的完整合約。

美安可隨時酌情修改其管理業績紅利計畫、政策與程序或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的條款。修改的內容公布在UnFranchise.com網站之後立即生效。在這些修改或變更的政策、程序及/或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條款公布後,如果你仍繼續作為美安的超連鎖店主或零售商,即表明你接受並同意已發布的任何更改。

     核准

所有超連鎖店主都必須先向美安公司提出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經核准後才能成為獨立超連鎖店主。美安保留權利核准或拒絕各項申請:超連鎖店主、新商業發展中心或續約。

請注意:寄至公司的申請同意書必須是正本,新超連鎖店主也可以由推薦人幫助在網上完成入會申請。恕不接受傳真。

第三節     有效的身分證明文件

依照聯邦法規,所有美國的超連鎖店主都必須提供社會安全號碼或聯邦認證號碼(商業組織用)。所有加拿大的超連鎖店主都必須提供社會保險號碼或商業號碼。

第四節     法定年齡

所有超連鎖店主,不管是零售還是代理美安公司的產品,都必須符合該州、省或屬地法定成年人年齡的規定。

     不需購貨

公司對零售商沒有要求一定要購買貨品、服務項目、促銷廣告,或繳交任何費用。

(A) 權利:零售商以超連鎖成本價進貨,可零售和/或自用。

(B) 管理業績紅利計畫的資格:除非轉換為超連鎖店主(繳新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初次費用和每年度續約表及年費),零售商不能參與管理業績紅利計畫。

(C) 限制:零售商所產生的業績點數可計入其合格的上線超連鎖店主的團體業績點數累積。但零售商不能做為任何一個商業發展中心的被推薦人。由於零售商沒有繳交入會費,他們不能享受繳交入會費而產生的任何待遇。

     入會組合資料

填寫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並同時繳納入會費,即可成為超連鎖店主。入會費包括了美安公司入會組合資料費用和全年郵寄費用。美安公司有權修改入會組合資料的內容。基本資料包括:

  • 起步指南
  • 美安超連鎖事業雜誌(UnFranchise Owner Magazine)
  • 美安公司超連鎖手冊
  • 美安集團年度報告
  • 美安產品目錄

     年度申請續約

所有美安公司的獨立超連鎖店主(包括零售商)每年都必須主動如期填交年度續約表(1052 表格)。每位超連鎖店主都必須以可接受的付款方式自己繳交年度續約費(下稱「費用」)。其他超連鎖店主,不論其現任與否,都不能為另一位超連鎖店主繳交費用。

第八節     表明身分

超連鎖店主必須一直使用「獨立」字樣來表明其超連鎖店主身分。例如:「獨立超連鎖店主」。如果超連鎖店主有商用電話,該電話不能列於美安公司之名字下,也不能使用其他任何不表明其獨立超連鎖店主身分的形式。

第九節     獨立超連鎖店主和美安公司的相互關係

超連鎖店主是獨立作業的承約人,應完全對自己的事業行為負責。獨立超連鎖店主與美安的同意書不應解釋為超連鎖店主與美安之間、或超連鎖店主與推薦人之間建立了一種僱傭關係,或代理、合夥、合資經營關係。此同意書並不構成購買了一個連鎖店或經銷權,美安從來沒有也不會根據本同意書要求超連鎖店主交納分銷美安產品的權利金。

(A) 超連鎖店主在執行此同意書以及/或購買、接收、存儲、銷售、分發和推廣美安產品時,必須遵守聯邦、州、縣/郡和地方的有關法律和法規;

(B) 超連鎖店主沒有權力(無論明白表示或暗示地)要求公司為第三方負任何責任及承擔任何義務。超連鎖店主自己造成的索賠、傷害或債務糾紛,超連鎖店主要自己負全責,跟美安公司無關;

(C) 有關此同意書以及/或購買、接收、存儲、銷售、分發和推廣美安產品方面的所有報表,其製作、執行和遞交的費用,及依法或公共主管當局的要求獲取一切必要之執照的費用均由超連鎖店主本人負擔;而且

(D) 只要遵守美安公司超連鎖手冊和附件中所有的規定,超連鎖店主可自定經營的方式與時間。

根據任何聯邦法、州法或地方法的定義,超連鎖店主不是美安的雇員,並無法令規定的雇員待遇;上述法令包括但不限於:有關聯邦失業稅、勞工賠償、就源扣繳所得稅的法令規定,或任何其他聯邦法、州法或地方法的法令規定。

第十節     付所得稅

超連鎖店主有責任按法律規定繳納由獨立超連鎖店主收入產生的自雇主稅和聯邦、州及地方所得稅。

(A) 一般性的商業記錄:將所有商業交易和促銷活動的記錄完整且精確的記錄下來是獨立超連鎖店主自己的責任。

(B) 零售記錄:超連鎖店主必須保持所有零售記錄,每三個合格日或三個開始日必須向公司呈報至少兩份收據合計零售$200元以上的零售報表。其餘的收據自行保留,以備公司用來做發佣金的標準。

第十一節     超連鎖店主自願撤銷和終止

無論何時或何種原因,簽約的雙方都可以提前30天以書面通知對方形式取消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但對於嚴重違反公司政策和程序的行為,根據超連鎖手冊第十四章第一節所規定的監管糾察措施程序,美安公司以書面通知對方取消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的時間可少於30天。此信函必須要有該想要撤銷資格之超連鎖店主的簽名。此信函必須要有該想要撤銷資格之超連鎖店主的簽名。不管任何理由,超連鎖事業經營權一旦取消,從正式失去超連鎖事業經營權那天(暫停業務那天)算起270天內不得再重新申請進入美安公司(參見270日規則)。這包括不得使用不同的名字、公司行號名稱、配偶的名字或其他造成雙重超連鎖事業經營權的方式。270天規則的唯一例外是因文件不完整而被公司取消其超連鎖事業經營權的商業組織(參見商業組織及超連鎖事業經營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