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章:行銷計畫與促銷活動

第一節     管理業績紅利計畫管理/監督的責任

超連鎖店主領取佣金是因為管理、訓練、供應、支持鼓勵和幫助自己的商業網路,不斷增加銷售量。持續性的產品銷售和督導的作用必須包括在裡面。一個超連鎖店主不能單靠賣產品就可領到佣金,而是必須經營管理自己的商業組織而達到產品零售的成功。在美安公司的要求下,超連鎖店主必須提供自己有能力發揮和執行這些責任的證明文件。以下的準則是一個超連鎖店主在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之下必須做到的責任。無法做到以下這些準則,美安公司會採取必要的措施,包括作廢或追回佣金,要求超連鎖店主受更多的訓練。若有長期或嚴重的失職行為發生,此超連鎖店主的合約就會被終止。

超連鎖店主超連鎖店主對自己成功的程度負全責。同時也要對美安公司超連鎖手冊的內容瞭如指掌(例如:公司的政策、程序、規定和條例)。

推薦人:推薦人遵守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中有關保證負責關係的全部條款,以及其他相應的措施、條例和程序。

助理級:除了要做到上述「推薦人」所有的責任外,助理級必須對直到下一位夠格助理級為止的所有下線超連鎖店主做訓練和配合工作。除此之外,對下線的助理級負督導之責,確定他們對自己的商業組織內的超連鎖店主負責做好訓練和支持。助理級也要負責對新超連鎖店主解說行銷計畫。

經理級:除了要做到上述「推薦人」所有的責任外,經理級還受到合約的牽制(例如:經理級同意書)。必須確切履行合約上的條款包括:政策、程序、保證買回貨品、退貨規定和所有的規定條例。負責的對象是自己所有的下線直到下一個經理級的中心為止。如果下線的經理級有失責之疑時,要立即向上線領導負責人報備。之後,代該失責的經理級履行合約上的義務直到同一線上再產生另一位新的會負責的經理級為止。

授證經理級:除了要做到上述推薦人和經理級的雙重責任外,授證經理級必須提供給自己的下線超連鎖店主成功五要訣訓練,直到下一位授證經理級的中心為止。只有授證經理級(即通過經理級訓練課程的經理級)可以舉辦新超連鎖店主訓練和成功五要訣訓練。

專業經理級和更高的超連鎖店主級別:除了要做到全部上述的責任外,這些高層經理們必須確保自己所有的下線超連鎖店主和下線領導者之間,通過相互溝通和持續的督導都得到應得的支持和訓練。

授證輔導員:授證輔導員必須盡全力做到美安公司超連鎖手冊中有關政策和程序所闡述的責任和義務。必須給自己下線中任何一個超連鎖店主,提供授證經理級訓練課程。必要時,再遠的地方也得去。

諮詢評議會成員:諮詢評議會成員必須到有自己下線在的新區去組織會議,解決不同線有關推薦人的糾紛,與其他諮詢評議會成員提供全球性的訓練,鼓勵和要求下線參與全球會議聯盟系統,執行美安公司超連鎖手冊中所有的政策、程序、規則和條例。

第二節     吸收新人

美安公司發佣金和獎金是針對超連鎖店主的銷售成績,以及超連鎖店主是否按照公司的政策、程序、規則和條例對其下線銷售網路管理和指導。一個超連鎖店主不會因其為推薦人或引進新超連鎖店主而領到佣金和獎金。

第三節     基本零售量的要求

成為一個夠格的超連鎖店主,每一位超連鎖店主在加入最初的三個合格日裡必須零售至少兩筆生意,而且零售合計超過$200元,繳1000表格,並附上兩張零售合計超過$200元以上的收據。每個超連鎖店主必須親自向自己的顧客零售產品,以符合1000表格的要求,還必須親自填寫1000表格並交給美安公司。

第四節     產品自用

公司的管理業績紅利計畫是為獎勵零售成績而定。公司承認超連鎖店主可能希望購買一定數量的產品自用,這是無可厚非的。

第五節     推薦的權利和義務

所有的超連鎖店主都有權利吸收新的超連鎖店主加入自己的商業組織下。只要累積了$200元的零售,並且在30天內把所有必要的文件寄到公司。

(A) 新超連鎖店主:每一個新超連鎖店主都有自主權選自己的推薦人。

(B) 推薦有衝突:如果有兩個超連鎖店主同時搶當同一個新超連鎖店主的推薦人,公司可視情況認定第一份先收到的申請同意書為主。公司也有權審查每一種情況,對推薦權進行適當的調整。

(1) 一般而言,用基本常識和考慮來做判斷,第一位實際上為潛在超連鎖店主做服務的人應該成為推薦人。

(2) 作為一位推薦人,你應盡心盡力地對新超連鎖店主在推銷產品、擴展業務各方面進行教育和訓練。自己還要主動地保持和整個商業組織的聯繫和經營管理。無法做到的話,公司會取消你當推薦人的資格,並且/或者會終止你在公司的一切活動。

(C) 缺乏推薦:如果超連鎖店主因為同一家庭住址或是在申請同意書上漏填了推薦人的資料而導致沒有推薦人的情形,可以寫信到公司的規章管理部門說明。信上必須有該提議的推薦人和超連鎖店主雙方的簽名。通過與否,兩星期後便可知曉。

第六節     不道德的活動

超連鎖店主在從事其事業期間,應該維護並提升公司、公司業主、公司產品、其他獨立超連鎖店主、公司商標、公司商業名稱或商譽的名聲和形象。對於公司、公司業主、公司產品、其他獨立超連鎖店主、公司商標、公司商業名稱或商譽的名聲和形象有損害的任何行為,獨立超連鎖店主絕對不可參與(無論是在其從事超連鎖事業期間或是在其離開美安之後)。有損害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以下各項:

(A) 產品:以不符合公衆利益的方式行銷產品,不但會冒犯他人,也會欺騙及誤導他人,這是違規或不道德的行為。

(B) 廣告:在未經公司明確准許的情形下,擅自做公司產品及/或行銷計畫的廣告。

(C) 表達方式:以不實或欺騙的方式介紹有關公司、產品、管理業績紅利計畫或預期的收入。

(D) 譭謗行為:譭謗行為是指作出不實或詆毀的陳述,以此損害公司或公司業主的聲譽。作出上述陳述的方式包括但不限於:口頭陳述、在網際網路或網站上發布影片或文字、在媒體上發表或寫文章發表、發送電子郵件及簡訊。

不遵守上述規則會導致超連鎖事業經營權被取消,甚至可能要面對法律責任。


第七節     宣揚收入

超連鎖店主只可以宣揚美安公司印刷刊物上登載的個人收入。未經授權使用的收入數目,不得用來做招募新人或其他目的使用。宣揚未經授權的收入會依照公司紀律制裁程序處理。不管廣告宣傳上有沒有用美安公司的名字,都不允許未經授權使用的收入宣揚。加拿大超連鎖店主如果宣揚收入,一定要公正、合理和適時地披露收入情況。超連鎖店主只有使用美安公司在本超連鎖手冊中提供的收入情況,其披露的收入才被認爲是合宜的。

第八節     介紹行銷計畫

(A) 演講者機構成員(第一類別或第二類別):演講者機構成員可以在超連鎖事業説明會上介紹管理業績紅利計畫。

(B) 授證經理級:授證經理級可以在不收費的場所(如一對一會談)介紹管理業績紅利計畫。

(C) 超連鎖店主超連鎖店主可以私下或用一對一的方式展示公司的制度,可是必須依照公司正式出版的資料和錄音/錄影資料中的方式來進行。

(D) 誤導:所有誤導或錯誤發表行銷計畫或管理業績紅利計畫,會導致取消資格或甚至面對法律責任。

第九節     政府機構的批准贊助

根據聯邦的和州的法律規定,政府機構絕不能為直銷或任何商業活動批准或贊助。因此超連鎖店主不可明講或暗示,直接或間接地對外表示美安公司或公司的措施是經過某政府機構承認或支持的。

第十節     新聞採訪

有任何新聞傳媒(電視、電臺或報章雜誌)採訪的要求,一定要立即和公司的公共關係部門聯絡。公司要確保資料的正確性並保持一致的大眾形象。

第十一節     擴展國際市場

美安公司會繼續走向國際市場化。可是美安公司不允許其未來進入新市場的機會因少數超連鎖店主未經授權和預先自行展開活動的行為而受到阻礙和拒絕。

(A) 限制:為了防止違規行為,下列限制措施應嚴格執行:

(1) 在美安公司授權之前,超連鎖店主絕不可在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從事任何未經許可的活動。

(2) 只有在美安公司或其關聯公司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或新興市場計畫(EMP)列出的國家/地區,超連鎖店主才能夠主持會議解說行銷計畫和招募人選。附註:請登入你的超連鎖事業帳戶以了解新興市場計畫國家/地區的更多資訊。

(3) 超連鎖店主不可自行出口任何美安品牌產品或文宣資料。

(4) 超連鎖店主只有透過超連鎖店主的GLOBAL.SHOP.COM網站,才可以推介美安品牌產品給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和新興市場計畫國家/地區的居民。

(B) 新興市場計畫(EMP)新興市場計畫提供美安事業的精簡版本,可讓公司評估具有全面拓展潛力的未來「市場」國家/地區。依據美安公司行銷計畫的精簡版本,獨立超連鎖店主可邀請新興市場計畫國家/地區的居民加入自己的團隊。

(C) GLOBAL.SHOP.COM網站:GLOBAL.SHOP.COM網站讓任何地方的顧客都能買到美安品牌產品。獨立超連鎖店主藉助GLOBAL.SHOP.COM網站將美安品牌產品推介至其他國家/地區,可賺取本國業績點數。在賺取業績點數之外,超連鎖店主也可透過在GLOBAL.SHOP.COM網站銷售產品賺取零售利潤,但這些產品必須銷售至美安公司及/或其關聯公司未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透過GLOBAL.SHOP.COM網站銷售產品至美安公司及/或其關聯公司已正式開展業務的國家/地區,如澳洲、台灣、新加坡、香港、西班牙和英國,則不能賺取零售利潤。從GLOBAL.SHOP.COM網站購買的產品,只能用於個人消費,不能用於零售。附註:相關限制條款可適用。

(D) 糾正行為:美安公司會依照超連鎖手冊裡的紀律制裁條例來處置有違規行為的超連鎖店主。對違反上述有關擴展國際市場規定的超連鎖店主,處置方式包括暫停資格或撤消資格。

(E) 公布消息:美安公司一有新的國際市場開發會馬上向超連鎖店主宣布消息。在此之前,超連鎖店主在未開展業務的區域內不可擅自行動,因為會妨礙到將來國際市場的發展。若有超連鎖店主有興趣引介美安事業進入某一國際市場,請呈報相關資料給公司的法律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