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章:美安的權利和義務

第一節     糾察措施

如果超連鎖店主違反了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或本超連鎖手冊及其他與美安約定的任何條款、規則,美安公司會採取糾察措施。

(A) 應採取糾察措施的情況:啓動糾察措施程序(CAP)包括但不限於如下理由:

  • 違反了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中的條款
  • 違反了超連鎖店主開展事業的相關法律
  • 沒有遵守公司的規則
  • 偽造報告文件
  • 偽造證件或以虛假和不實的信息蒙騙公司
  • 沒有達到零售的要求,或是提交不當的零售證明
  • 不按公司規定宣揚佣金收入情況
  • 不按時付款給公司
  • 違規使用信用卡:
  • 無使用權
  • 違反退貨規定的取消付款
  • 違反了禁止遊説招攬或保守商業機密的契約規定
  • 違反了多重超連鎖店主共用同一住址和電話的規定
  • 虛設商業發展中心
  • 囤積貨品
  • 非經授權或違規的設立連鎖分店加入
  • 故意曲解銷售計畫
  • 發布誹謗及/或詆毀的言論或文字
  • 跨線挖角
  • 損害公司的信譽
  • 沒有履行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下應承擔的管理責任
  • 違反了刊登廣告的政策,包括濫用公司的註冊商標
  • 違反270日規定
  • 不道德的經營手段

糾察措施程序中的處置方法包括但不限於:進一步接受訓練課程,書面警告,沒收佣金,暫時中斷或永久取消合約。採用何種處置方法要看違規行為是否嚴重,次數多少,以及對公司及其他超連鎖店主的權益與事業有何影響,處置方法由公司全權做主。如果違反的後果嚴重,無法補救,已影響到公司或其他超連鎖店主的信譽,公司可以馬上取消該超連鎖店主或零售商的合約。如經過多次書面警告,仍未修改錯誤行為,公司也會馬上取消合約。

(B) 糾察措施程序:以下是對超連鎖店主提出糾察措施時的程序:

(1) 當美安的法律顧問注意到某超連鎖店主有違規行為時,就會用回條掛號信或用需要收件人簽字的隔夜快遞,郵寄到該超連鎖店主在美安檔案中的最新地址,通知該超連鎖店主可能有的違規行為,要求該超連鎖店主必須回函向糾察小組(CAB)解釋情況。如果此信不能送達,美安公司有權決定另以傳真或電子郵件發出通知。

(2) 超連鎖店主在20天內(以寄出信函的郵戳日期開始算),把回信寄到美安法律顧問手中(包括週末和假日;若第20天不是上班日,順延到下一個上班日)。若在上述20天內沒接到回信,超連鎖店主的合約就可能自動終止。

(3) 在20天期限內,公司在接到回信後的15天內,糾察小組會處理回函,並決定下一步的行動。在特別的情況下,糾察小組也可能以適當方式通知超連鎖店主推遲決定的時間。糾察小組包括至少兩位美安資深行政人員(Senior Executive)、一位公司法律部門人員以及一位公司規章管理部門人員。

(4) 糾察小組會以回條掛號信或以需要收件人簽字的隔夜快遞,把處置的決定寄給該超連鎖店主,處置立即生效。

(5) 如果超連鎖店主不接受糾察小組的裁決,可以向顧問委員會上訴。顧問委員會包括超連鎖店主諮詢評議會的成員。超連鎖店主可選擇以下兩種上訴方式之一:(a) 要求召開並出席上訴聽證會(在北卡州格林斯堡市的美安公司總部舉行,或以電話方式出席);(b) 遞交證明材料書面上訴。如果超連鎖店主要求書面上訴,必須遞交所有證明材料和一封書面上訴請求信。注意:書面上訴的所有證明材料必須經過公證或適當的驗證。

(6) 從糾察小組裁決日算起,在15天內(包括週末和假日;若第15天是假日,順延到下一個上班日),所有的上訴請求必須寄到美安公司。如果超連鎖店主未能在15天內提出上訴意願,糾察小組的裁決就算定案了。

(7) 從接到該超連鎖店主的書面上訴請求當日算起30天內,顧問委員會會審查上訴請求書。如果該超連鎖店主要求召開並出席上訴聽證會,顧問委員會儘量安排一個方便於該超連鎖店主的上訴聽證會時間。但顧問委員會可以根据自己的實際情況在30天內的任何時間安排上訴聽證會。在特別的情況下,顧問委員會也可能以適當方式通知超連鎖店主推遲決定的時間。請注意,如果超連鎖店主行使上訴權利,在上訴程序完成之前糾察小組的裁定仍然有效。因此,在顧問委員會對上訴作出決定之前,超連鎖店主必須執行糾察小組的裁定。 

(8) 顧問委員會在約定的日期召開上訴聽證會,作出最後的決定,並在上訴聽證會完後五天之內通知該超連鎖店主最後裁決。

(C) 終止合約:如果超連鎖店主嚴重違反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中的條款,或超連鎖手冊中的政策、程序、規定和條款,公司可決定立即終止該超連鎖店主的合約。

(1) 受到終止合約處分的超連鎖店主,失去所有美安超連鎖店主的權利、特權和利益。

(2) 美安會用回條掛號信,寄到該超連鎖店主在公司檔案中最新的住址,通知該超連鎖店主關於終止合約的處分。 

(3) 超連鎖店主接到通知後,可向顧問委員會提出申訴,作法和糾察措施的程序所規定的步驟相同。

(D) 仲裁:如果超連鎖店主不接受顧問委員會的決定,唯一可以再申訴的地方是美國仲裁協會 (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請參考申請同意書的內容。超連鎖店主自顧問委員會做出決定之日起一年内可以申請仲裁。以顧問委員會發出裁決的信件上的郵戳日期算起,如果超連鎖店主一年内沒有要求申訴,那麼他們就是放棄了要求仲裁的權利,顧問委員會的決定就成為最終的裁決。

第二節     棄權法

公司永遠不會放棄本身的權利,而是要堅持履行公司闡明的相關政策、程序、規定和條款或管理商業行為的適用法規。

(A) 授權:此政策適用於各種情況,不管是明講或暗示。除非是公司正式指派有權代表公司對外簽約的負責人,才有權力代表公司以文書表明同意對某條款放棄權利。口頭上的溝通是不足以當成授權的承諾。

(B) 許可:此外,公司若在某種情形下許可免遵守規則的特例,並不代表將來也有相同的特權。

(C) 範圍:此條款只涉及棄權的概念,並且,各方皆同意除了上述書面授權的放棄某種權利外,公司絕不放棄任何權利。

第三節     修改權

公司有權修改超連鎖成本價、政策、程序、規則、產品的陳述和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並按照超連鎖店主在公司檔案中的最新住址寄信函通知超連鎖店主,或通過超連鎖事業帳戶、超連鎖事業雜誌、電子郵件、語音信箱或其他有效方法通知。這些修改條文自動成為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的一部分。

第四節     超連鎖店主更換註冊名字

公司有權決定是否讓超連鎖店主為了付稅的責任、地產的計畫和其他債務的目的更換在公司的註冊名字或其組織型態。如超連鎖店主提出請求獲批准後,該超連鎖店主必須提供所有全部負責人或股東名字、社會安全號碼和聯邦認證號碼及簽名。

第五節     超連鎖店主終止合約

一旦終止合約超連鎖店主馬上失去商業發展中心領取佣金的權利。

(A) 生效期間:從公司接到終止合約的書面通知之時起,追溯到同星期的星期一開始生效。

(B) 支付佣金:佣金只支付到終止合約生效期間的前一個星期為止。

(C) 代表身分:終止合約的超連鎖店主,不可再以美安獨立超連鎖店主的名義做任何事情。

第六節     保護美安的銷售隊伍

美安及其超連鎖店主(統稱「銷售隊伍」)已投入了大量的時間、精力、努力和金錢在培訓和建立這個銷售隊伍;因此保護美安及其銷售隊伍免受不公平的競爭至關重要。在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存續期間或之後,超連鎖店主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或透過社群媒體或任何其他方式,做出任何陳述(口頭或書面,不論是事實或杜撰),或採取任何行動,貶低或詆毀美安,其母公司,子公司或關係企業(關聯公司)及/或其各自的主管人員、董事、合作夥伴、負責人、員工、第三方供應商,諮詢人員,代理人,律師或顧問,亦不得直接或間接以任何方式導致或鼓動任何其他人做出此類陳述或行動。為了保護美安、銷售團隊以及關聯公司的合法利益,本節中的條款是合理和必要的;違反本節中的條款會導致啟動糾察措施的程序、必要時終止超連鎖店主合約及/或其他法律後果。

     越線挖角越線銷售

跨線推薦和越線銷售將破壞公司的銷售系統並使行銷計畫無法發揮其功能,因此是不道德的且屬嚴格禁止的行為。如果沒有本禁止條款,就不能激勵超連鎖店主招募、培訓和管理他們的組織。違反越線挖角和越線銷售禁止條款,會導致啟動糾察措施的程序,可能的結果包括但不限於:重新調整銷售組織和組織網路,移動或調整所涉及的銷售業績,調整佣金發放及/或終止超連鎖店主的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

(A) 越線挖角(跨線推薦)的定義不論是透過配偶、家人或聯盟第三方,以直接或間接方式(包括但不限於使用網站或社群媒體),物色、招募及/或推薦任何超連鎖店主到另一推薦線,不論是在美安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下,或是在任何直銷、網路行銷、聯盟行銷或類似的商業機制或行銷機會(統稱為「競業公司」)下,均屬嚴格禁止的行為。

任何利用美安的專有或機密資訊,或透過在美安建立的人際關係,轉移或減少超連鎖店主或顧客在超連鎖事業推薦缐下或是在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下的時間、努力、業績、成果或活動,以使其他個人或組織獲利,或藉助任何手法、機制、協議或安排達到上述目的,其中包括但不限於使用商業名稱、註冊經營別稱、虛構名稱、聯邦身分證號碼、假冒的社會安全號碼或社會保險號碼,偽造的商業發展中心(統稱為「分身」),皆是不道德的且屬嚴格禁止的行為。

越線挖角的主要型態:

(1) 銷售美安的產品給非自己推薦的美安超連鎖店主,而該下線超連鎖店主未得享受應有的業績點數。

(2) 違反超連鎖手冊中有關推薦權轉移的政策和程序,到別線把現有超連鎖店主連同他們的招募、銷售活動或其業績等拉到另一條線上,或另一個網路位置上。這也包括利用各種方式方法,企圖把超連鎖店主的 業績、網路發展、產品銷售或管理業績紅利計畫下的業務活動轉移給另一個人或網路位置,造成別線的上線在業績上的損失。

(3) 銷售競業公司的產品或資料,給不是自己推薦的美安超連鎖店主。

(B) 越線銷售的定義:越線銷售是指超連鎖店主向別線銷售產品。

(C) 偽造文件:利用任何手法、機制或安排製造不實的證明文件,如使用商業名稱、註冊經營別稱、虛構名稱、聯邦身分證號碼、假冒的社會安全號碼或社會保險號碼,偽造的商業發展中心(統稱為「分身」),皆是不道德的且屬嚴格禁止的行為。使用「分身」會損害超連鎖事業計畫,並會造成其他超連鎖店主不能獲取應得的業績點數。如果沒有上述禁止條款,就不能激勵超連鎖店主招募、培訓和管理他們的組織。違反本條款,會導致啟動糾察措施的程序,可能的結果包括但不限於:重新調整銷售組織和組織網路,移動或調整所涉及的銷售業績,以保護行銷計畫的信譽;調整佣金發放及/或終止超連鎖店主的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

(D) 執行法規的責任:所有助理級及更高超連鎖店主級別的人員,必須負起在自己線上執行法規的責任。有任何違規的證據必須向美安公司規章管理部門呈報或提出不滿的申訴。如未能呈報違規行為,美安公司有理由因此採取糾察措施。

第八節     遊説招攬

超連鎖店主不得直接或間接地為任何競業公司宣傳或行銷,或將任何競業公司的產品和計畫兜售給任何超連鎖店主或顧客。本條款並未限制超連鎖店主招攬與美安沒有任何關係的個人之能力。超連鎖店主不得使用專有機密資訊直接或間接地向超連鎖店主或顧客提供或促銷任何非美安產品或商業機會,無論此類商業機會或產品是否與競業公司相關。此外,由於競業公司透過分散在美國和國際的獨立承約人網路在全世界開展業務,且其業務經營通常透過網際網路和電話進行,因此本禁止遊説招攬條款於其可行時間在有美安事業發展的任何國家/地區適用。違反此項規定後果十分嚴重,將導致美安公司採取糾察措施,包括必要時終止該超連鎖店主的合約及/或啟動訴訟程序。

第九     超連鎖店主的不滿和抱怨

美安的超連鎖店主若對有關美安公司的經營或做法有任何不滿或抱怨,先向自己上線的領導者報備,該領導者將視情況在其範圍內來解決問題。如問題無法在超連鎖店主範圍內解決,可將書面報告電郵至marketamerica@marketamerica.com。公司會根據事實來解決問題。如果問題仍未能得到滿意的解決,可以提交協調委員會(DRB)作最後的審查和決定。超連鎖店主同意:如對其他超連鎖店主或公司本身不滿或抱怨,首先要向公司和/或協調委員會提出上訴,尋求解決之道,然後才能聯繫管理部門或進行法律起訴。

(A) 協調委員會程序:協調委員會是申訴程序中最後一環,其功用只是審視實情,確定公司所有的政策、法規、程序的實行。協調委員不修改任何規定、制度或破例行事。當有特殊情況或前無此例子發生時,協調委員會從美安現有的政策、制度、程序中找出最適當的解答。

(1) 向協調委員會提出申訴必須填妥並遞交協調委員會申請表(DRB Submission Form)(在你的超連鎖事業帳戶可以找到),遞交公證信函和所有文件、證據,支付程序費$50元(不管協調委員會的最後決定如何,恕不退費)。

(2) 協調委員會及時審查所有上訴的相關文件。

(3) 在包括領佣金那星期的45天內,如果向協調委員會申訴的程序已開始,調整佣金的期限不再受一般期限控制。

(4) 如果該超連鎖店主對協調委員會的決定還是不滿意,只能在接到協調委員會的決定通知後90天內,向美國仲裁協會(American Arbitration Association)提出要求排解糾紛。詳情請見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

第十     超連鎖店主入門資料

超連鎖店主「入門資料」包含初進美安者必要的一些基本產品和資料。公司有權自行用其他等值或同點數的產品代替。公司不保證每個超連鎖店主入門資料都有同樣的東西。

十一     超連鎖管理系統的準確性

在佣金核算完畢之前,公司不能保證在超連鎖管理系統(UFMS)的資料是絕對正確的。由於業績點數的不斷更新、調整和核審,本週的業績點數要在兩星期後才能作最後確認。 

(A) 調整的因素:有多種因素影響超連鎖管理系統的業績點數報告,例如:放錯位置,業績資料因調整、退票、退貨、點數被歸零或取消等。

(1) 正確的業績要經過兩個星期後的星期五才能算出。

(2) 佣金依照結算後的正確業績發放。

(B) 限制:超連鎖管理系統是提供超連鎖店主一種管理工具,用來了解整個團體內各商業中心的業績。

第十二     團隊退出

如果有一群同條線上的超連鎖店主在90天內先後退出,公司已無法以清除其業績點數的方式收回多領的佣金。此事通常發生在靠下線團體點數拿佣金的超連鎖店主,因為很多下線要求退貨、退出,只好在同時跟著退出。另有些上線自己要退出,也會慫恿下線們一起退出。不管任何理由,公司必須把多領的佣金追回,才把貨款退給這些人。超連鎖店主在獨立超連鎖店主申請同意書的合約中同意超連鎖店主具有責任、義務和負擔,才有權利領佣金、累積業績點數和推薦新人進美安公司。

(A) 70%之規則:每位經理級在合約的約束下,要確定70%所購買的貨是賣到消費者手上。

(B) 違約:如果有一群在同線上的超連鎖店主相約先後退出,要求退貨的總金額超過進貨的30%,在此情況下,很明顯領佣金的超連鎖店主違背了合約,或是誤導那些要退出的超連鎖店主有關管理業績紅利計畫真正意義。

(C) 經理級的責任:不管任何理由(運貨、退貨或糾紛),現任經理級已領的佣金,必須退回。

(D) 買回貨品的保證:在1979 FTC與Amway訴訟案的判決下,所有多層銷售性的公司允許讓參與者(入會者)用批發價買貨同時也領佣金,再將貨賣給消費者或自用,但公司必須明文規定買回貨品的保證、退貨的措施、基本的零售量和入會應負的責任。

(E) 付佣金的根據:公司付佣金是根據超連鎖店主和經理級是否遵守美安所有的政策、程序、規則和法規。美安的這些條款都清楚明確的記載在美安公司的文宣資料和通訊中,並且都反覆強調。

(1) 超連鎖店主和美安公司都必須遵守保護消費者和反老鼠會的規定。

(2) 美安公司儘最大的努力去遵循1979 FTC與Amway訴訟的判決。所以,如有同一線的超連鎖店主在同時間要退貨,公司必須依照規定,追討這些退貨相關的佣金。很明顯這些貨並沒有按規定、照比例的賣給消費者,所以不能領取佣金。

(F) 退貨、退款的程序:公司有權決定如何處理在90天之內團體性相繼退出的超連鎖店主退貨、退款問題。處理方式如下:

(1) 公司會把退貨、退款問題先保留60天,直到該調整的點數、佣金已辦妥。

(2) 公司會找出相關的超連鎖店主,用清除其業績點數和佣金回扣的辦法,追討回應還給公司的佣金。

(3) 對那些違反了公司政策、程序、規則和法規及反老鼠會法案的經理級超連鎖店主,公司必嚴格執行70%的規則。

(4) 直到所有多領的佣金被追回並重新計算後,公司再嚴格按照發放程序,逐步將退款寄給相關的人員。假如執行經理級已收到佣金並實際上對其下的組織內(銷售網路內)負責有處理責任,這位執行經理有義務退回多領的佣金。

(5) 公司會採取行動對付那些拒絕退還佣金給公司或拒絕買回產品的人。

(6) 如果公司無法從相關的經理級追回應還的佣金,而且退出的超連鎖店主和經理級無法遵守公司的各項規定,公司只好依追回佣金的多寡,先退回部分貨款,再授權給要求退款者去催收剩餘貨款;公司可自行決定是否提供這些人法律上的協助,去向該經理級收款。

第十三     1099表格

每一個美國獨立超連鎖店主只要一年領過$600元佣金以上,以及當年買貨超過$5,000元,美安公司依法每年都要給美國稅務局1099表格報告作年度所得報稅用。美安公司沒有義務提供居住在加拿大的超連鎖店主所得收入的資訊。

第十四     佣金更正補發的截止日

提出佣金更正補發要求的期限是該星期五算起45天內。超過45天,公司不再接受任何更正申請。這三到四星期的期限足夠讓超連鎖店主可以為該領卻沒收到的佣金,馬上提出更正,超連鎖店主一定要在規定的45天內用書面或傳真通知公司。這條規定概不例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