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產品的銷售和分發

第 一節     記錄

超連鎖店主要有確實的銷售記錄(包括收據,以及超連鎖店主銷售報表,即1000表格),美安公司的市場計畫是根據零售產品賣到消費者手中為目的,不管用任何方式銷售,因此,公司禁止大量囤積庫存貨品。超連鎖店主進貨只作為零售或自己消費。

第 二節     70%規則

超連鎖店主訂購的貨品中至少有70%必須要零售出去。

(A)實施:經理級要負責自己商業網路內的各超連鎖店主都能確實遵守70%規則,在合約的要求下,經理級可能被要求買回下線90天內無法賣出的貨,否則違反70%規則。美安公司實施這一條款的目的是為了遵守適用於本公司營運的各種法律規定。這一規則不能代替一般產品退回政策(參見退貨程序)。

(B)文件:公司可以要求查看每位超連鎖店主的銷售證明文件。

第 三節     銷售稅

在一些州內,推銷美安公司的產品要繳納該州的零售稅,這種零售稅是按照非免稅商品的零售價格計算的。凡是由美安公司收取的零售稅都會匯寄到相應的州内。

(A)免稅資格:

(1)美國境內或美國屬地:超連鎖店主若不想在進貨時讓美安公司把該付的零售稅也算進去,可以在該州申請適當的零售稅卡,把零售稅卡和零售許可證的影本、以及美安公司的零售稅同意書寄到公司。零售稅是根據下列三點徵收:收貨地、公司的檔案中是否有付款超連鎖店主的零售稅卡、貨品/服務是否要徵收稅。注意:在一些州內,超連鎖店主要向美安公司寄送零售稅。(例如:加州不允許超連鎖店主獲得零售稅卡,因此超連鎖店主要向美安公司寄送零售稅,但如果超連鎖店主是健康專業人士,則可以提交一張執業地點的照片與一份零售許可證的影本,以避免美安公司收取零售稅)。

(a)想要避免美安公司收取零售稅,付款超連鎖店主必須有該州/屬地收貨地相關的零售稅卡在公司的檔案裡。

(b)假使付款超連鎖店主沒有該州/屬地收貨地相關的零售稅卡在公司的檔案裡,那些貨必須依當地的稅率由公司徵收零售稅。

(c)有些州/屬地需付運費和行政費的稅率。

(d)零售稅卡及相關證件的號碼和名字必須和該超連鎖店主在美安檔案裡的資料相同,如果超連鎖店主改了在美安的名字或號碼,稅卡等資料也必須更新。

(2)加拿大:加拿大的超連鎖店主要負全責申報和繳納自己的零售稅以及商品和服務稅(如果需要)。因此他們不必向美安公司提交零售稅文件。

(B)行政費用:

(1)美國境內或美國屬地:超連鎖店主若無收貨地的零售稅卡文件,不管貨品或服務項目本身是否要徵收零售稅,則必須付行政費用,行政費用是根據全部訂貨的建議零售價來計算的(沒有零售價的貨品或服務項目依超連鎖成本價算)。注意:假如公司沒有付款超連鎖店主的稅卡檔案,在訂單上如有任何一件貨品要付銷售稅,甚至稅只是付在行政費用本身,那行政費用是依照整份貨單的零售總價計算。

(2)加拿大:加拿大的超連鎖店主要負全責申報和繳納自己的零售稅以及商品和服務稅(如果需要),所有運往加拿大的貨品公司都會自動加上行政費用。

(C)遵守法律:每位銷售美安產品的超連鎖店主都要服從每一州、省和地方上的相關法律。

第 四節     零售店政策

超連鎖店主不能在零售場所出售美安的產品,但可在以服務業為主的場所賣美安的產品。

(A)定義:

(1)服務業場所:美安對服務業場所的定義是該商店有50%以上的總收入是來自相關的服務項目。例如(但不限於):美容院、人造日光沙龍、脊椎關節推拿師或醫生的診所、汽車服務站、健身房、舞蹈社和洗車中心等。

(2)零售場所:零售場所的定義是指其總收入有50%以上是賣出「貨架」上的或顧客可直接選購的貨品,例如(但不限於):健康食品店、汽車零件行、雜貨店、五金行、藥行和藥局等。零售場所可從私人的小店到中、大型的連鎖店。

(B)銷貨:美安的產品或服務項目可以在任何服務業場所的櫃臺或貨架上推廣銷售,但零售場所不能出賣或儲存任何美安的產品

(C)產品介紹:由美安出的產品資訊(美安出版的資料所列),可介紹給消費者作參考,而且必須應顧客要求隨時供應。

(D)超連鎖店主的證件:超連鎖店主要向該服務業場所提供正確資料,包括:名字、地址、電話,放在美安的每一份產品上,以便顧客有任何疑問時,可以由超連鎖店主解答或提供更進一步的資料。

(E)向零售場所售貨:美安的超連鎖店主不可把貨放在零售場所零賣,也不能賣給其他推銷員或第三者把貨再拿去賣給零售場所。只有公司核淮的產品資料才可放在零售場所。

第 五節     建議零售價

超連鎖店主可自行制定產品的零售價格,但需按照第二十章第七節之規定。建議零售價只是公司根據市場零售價定的比價參考。

第 六節     沒有地區限制

美安的超連鎖店主不得宣稱劃分賣貨、發展組織的區域。美安鼓勵所有超連鎖店主可在當地自由擴展業務和商業組織,同時可在合法的境內找時機推廣業務。

第 七節     加拿大​個人使用計畫

加拿大超連鎖店主可以根據加拿大個人消費產品計畫購買某些只在美國銷售的產品,作為個人消費使用。加拿大的超連鎖店主和優惠顧客若要參加此計畫,必須向美安公司遞交一份簽名的個人消費同意書(Personal Consumption Agreement)。該同意書在美安存檔後,超連鎖店主必須使用加拿大個人消費產品訂購單來訂購這些產品。

(A)同意書:加拿大的超連鎖店主和優惠顧客在同意書上簽字,即同意以下規定:

(1)這些產品不能用來零售和分銷;

(2)這些產品用來作為個人消費或直系親屬消費(「直系親屬」指父親、母親、子女或配偶,包括普通法上的配偶,他們與該超連鎖店主或優惠顧客固定常住);

(3)在本計畫下每季度的產品購買量,只限於三個月的供應量;

(4)嚴禁以任何形式推銷本計畫和本計畫的產品。

(B)其他限制:

(1)此計畫下所購貨品只運送到個人消費產品同意書上指定的住址。

(2)訂購這些產品所產生的業績點數自動分配到該超連鎖店主的BDC-001。

(3)按此計畫所訂購的產品,不能用來作為提交1000表以顯示已達到每季度$200元的基本零售要求。

第 八節     產品責任

(A)庫存:通過美安公司銷售的產品,必須依照產品資訊標簽(如果有)所註明的方式來存放。

(B)包裝:美安公司不允許以任何方式來重新包裝美安公司的產品。依據聯邦和州的標簽法,這種行為是絕對禁止的。美安公司非常謹慎地服從並執行這些相關法令。

(C)產品賠償保險:為了防止產品萬一發生問題而導致訴訟或索賠,美安公司持有產品賠償保險。